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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号)文件要求,从二○○六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市将在十四个郊区(市)县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了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川教电〔2006〕10号)规定,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 (一)从二○○六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市十四个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郊区(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 (二)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2005年秋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教计〔2005〕4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应在期末按实与学生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教辅资料费、初中自行车停放费、小学托管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初三考前补习费等各项综合服务费以及借读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符合条件,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低保家庭学生仍免收其课本费。 (五)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与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享受同等政策。 二、未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 (一)市直属、五城区及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教辅资料费的项目和标准,“一费制”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严禁学校代收保险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学生保险、体检由提供服务的部门向学生直接收取。学校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照成教计〔2005〕4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学校,取消教辅资料费的项目和标准,严禁学校代收保险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学生保险、体检由提供服务的部门向学生直接收取。学校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照成教计〔2005〕4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鉴于五城区及高新区今年春季实行银行代收教育收费,代收费中已包含了教辅资料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因此各区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在四月底以前如数退还学生所缴纳的体检和防龋齿费,在二月底前如数退还学生所缴纳的教辅资料费。 四、请各区(市)县、各学校接此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收费公示牌更新和《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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